又是瞒报谎报!“塑料”变危险货物!海事部门严厉打击!!


时间: 2024-07-25 03:19:15 |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日,泉州石狮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石湖港区对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时,发现某箱内装货物申报名称为“塑料制品”,实际却是聚氨酯硬质泡沫填充剂。

  聚氨酯泡沫填充剂属第2类危险货物,属于容易燃烧、易爆危险品,运输和贮存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国际危规》中对危险货物的定义:“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的或其它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需要非常防护的货物,均为危险货物”。

  托运人把危险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涉嫌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受理中,这也已是泉州石狮海事处近期发现的第8起集装箱装载危险品瞒报谎报行为。

  7月29日,泉州海事部门执法人员结合往年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航线,通过规费征稽系统开展信息筛查,并积极船舶代理提供进一步资料,初步判断存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载危险品运输申报的嫌疑。

  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该货物进行了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经检验,该船载集装箱存在谎报瞒报载运危险货物偏硅酸钠进港行为。

  10月15日,泉州丰泽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后渚集装箱码头进行开箱检查时,发现某集装箱舱单显示货物品名为“泡花碱“,按照普通货物由山东烟台运抵后渚港,但经开箱查验发现,箱内货物疑似是危险货物。

  执法人员随即按程序进行采样封存,并将样品送厦门海关技术中心进行仔细的检测。10月29日,检验结果出来,最终确认该货物属于第8类危险品,国际危规编号为1824。

  2020年以来,泉州辖区发现多起危险品集装箱瞒报谎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海事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为杜绝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泉州海事局多举措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累计对辖区到港的123个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送检样品12份,查处瞒报谎报行为10起,处罚金额53.45万元。

  制定《泉州海事局打击危险品集装箱瞒报谎报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宣贯动员会,督促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和船舶合法合规经营。在辖区推行船载集装箱物流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申报承诺制,从业单位和人员均需签订诚信申报承诺书。

  通过在港口码头悬挂标语、设立宣传展板、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群众举报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落实《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关于举报奖励的要求,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重点收集集装箱码头经营人、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航运公司、主要的集装箱物流公司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的资料,掌握主营航线、运输货种、托运人等信息,形成了《泉州海事局辖区集装箱运输从业单位数据库》《泉州海事局辖区瞒报谎报从业单位黑名单》《泉州海事局辖区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货种黑名单》等基础资料数据库。

  结合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探索建立了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瞒报谎报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实施严格的排查,加大开箱检查率,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有效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综合应用“远程监管”和“精准执法”工作机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将查处打击危险品集装箱瞒报谎报标识为海事监管重点,在日常任务下达时优先予以保障,提高集装箱开箱检查率。

  修订《船载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工作程序》,加强完善了开箱查验、协查、证据登记保存、取样送检等工作流程,规范了开箱检查行为。

  依托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办理中心,通过规范案前会商、案中讨论、案后评查确保各项行政处罚规范执行到位,畅通了两级海事机构间、机关各参与部门间的工作衔接,节约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间、降低流转耗时,提升了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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