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6 23:03:50 | 作者: 产品中心
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一餐厅发生严重爆炸燃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经初步认定,事故为醇基燃料引发爆炸燃烧所致。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安委办提醒广大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贪图便宜,不铤而走险。相关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立马停止非法使用醇基燃料,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一、醇基燃料的特点醇基燃料具有廉价、易购、热值高等特点,醇基燃料又称“生物油”“环保油”、醇基液体燃料、环保生物醇油,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具有闪点低、易燃易爆炸、泄漏不易察觉、蒸气比重大等特点,属于容易燃烧、有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风险较大,一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
二、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醇基燃料品质衡量准则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2.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建立相应记录和台账。
三、醇基燃料运输安全要求3.餐饮企业不可以自行运输醇基燃料,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做运输。4.汽车运输醇基燃料应符合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
四、醇基燃料储存安全要求5.燃料箱宜采用金属材质,总容量小于1000L。6.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米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室外布置的燃料箱应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7.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通风换气良好,储存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别的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等孔洞时,应采用防火门。8.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以及架空电力线,燃料箱底部应高于灶具不小于1.5米。9.在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标志,并设置危害告知牌。10.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五、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要求11.燃料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并采用不燃材料填塞。12.燃料管道可采用焊接、法兰或丝扣连接,不得采用卡箍等连接方式。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13.灶具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禁止擅自改装。14.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期间要严格执行现场监护管理要求,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醇基燃料卸车安全要求15.卸车口应带锁,卸车时,厨房应停止作业。16.卸车应在监护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进入卸车现场,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17.卸车过程中要观察燃料箱液位的变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关闭泵出口阀,准确排除一些故障,防止溢流。18.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19.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卸车安全要求。
七、醇基燃料安全管理要求20.醇基燃料用户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
一、醇基燃料使用设施设备无合格证。醇基燃料使用设施、燃烧器具、管道等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设施设施安全无保障。
二、醇基燃料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餐饮企业使用塑料桶、改装铁桶等储存醇基燃料,且直接存放在灶具旁边或悬挂在屋檐下,若发生燃烧爆炸,直接威胁到厨房周边人身财产安全。
三、醇基燃料加注作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采用敞开式,使用非防爆泵、塑料管直接向餐饮店储存桶加注醇基燃料,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四、醇基燃料无安全使用保障。部分餐饮企业购买的醇基燃料属于无正规生产经营厂家、无产品质量保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产品。
五、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运输醇基燃料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非法运输,易造成危化品运输事故。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一餐厅发生严重爆炸燃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经初步认定,事故为醇基燃料引发爆炸燃烧所致。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安委办提醒广大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贪图便宜,不铤而走险。相关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非法使用醇基燃料,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一、醇基燃料的特点醇基燃料具有廉价、易购、热值高等特点,醇基燃料又称“生物油”“环保油”、醇基液体燃料、环保生物醇油,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具有闪点低、易燃易爆炸、泄漏不易察觉、蒸气比重大等特点,属于易燃、有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风险较大,一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
二、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2.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建立相应记录和台账。
三、醇基燃料运输安全要求3.餐饮企业不得自行运输醇基燃料,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进行运输。4.汽车运输醇基燃料应符合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
四、醇基燃料储存安全要求5.燃料箱宜采用金属材质,总容量不得大于1000L。6.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米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室外布置的燃料箱应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7.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通风换气良好,储存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等孔洞时,应采用防火门。8.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以及架空电力线,燃料箱底部应高于灶具不小于1.5米。9.在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标志,并设置危害告知牌。10.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五、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要求11.燃料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并采用不燃材料填塞。12.燃料管道可采用焊接、法兰或丝扣连接,不得采用卡箍等连接方式。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13.灶具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禁止擅自改装。14.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期间要严格执行现场监护管理要求,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醇基燃料卸车安全要求15.卸车口应带锁,卸车时,厨房应停止作业。16.卸车应在监护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进入卸车现场,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17.卸车过程中要观察燃料箱液位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关闭泵出口阀,准确排除故障,防止溢流。18.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19.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卸车安全要求。
七、醇基燃料安全管理要求20.醇基燃料用户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
一、醇基燃料使用设施设备无合格证。醇基燃料使用设施、燃烧器具、管道等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设施设备安全无保障。
二、醇基燃料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餐饮企业使用塑料桶、改装铁桶等储存醇基燃料,且直接存放在灶具旁边或悬挂在屋檐下,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直接威胁到厨房周边人身财产安全。
三、醇基燃料加注作业安全隐患突出。采用敞开式,使用非防爆泵、塑料管直接向餐饮店储存桶加注醇基燃料,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四、醇基燃料无安全使用保障。部分餐饮企业购买的醇基燃料属于无正规生产经营厂家、无产品质量保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产品。
五、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运输醇基燃料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非法运输,易造成危化品运输事故。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