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晟星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及聚甘油脂肪酸酯类50000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220吨、导电银胶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6-10 06:07:49 |   作者: 新闻中心

  嘉兴晟星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及聚甘油脂肪酸酯类

  项目名称:嘉兴晟星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及聚甘油脂肪酸酯类50000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22000吨、导电银胶500吨项目

  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向市场提供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及聚甘油脂肪酸酯类50000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22000吨、导电银胶500吨,预计年产值可达15800万元,创税1220万元,拟申请开发区化工区用地约20亩,新增建筑面积约17247平方米。

  1、环境空气。本项目废气为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氨、丙酮、甲基丙烯酸甲酯、二甲基甲酰胺(DMF)、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二甲基乙酰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H3、H2S。根据预测,本项目厂界及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均能达到相应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较小。

  2、地表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丙烯酸等,污水处理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各股废水水质特点,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的生产废水经两级膜浓缩+高效蒸发器处理,其他废水通过预处理+调节池+水解酸化+厌氧+A/O+MBR,经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嘉兴联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固体废物。本项目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固废实行分类处置和规范化管理,处置去向符合环保要求,实现固废零排放,则本项目固废不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5、声环境。根据预测,经落实本评价提出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达到GB12348-2008《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6、环境风险。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为盐酸、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丙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醛、氨水、危险废物等。主要风险单位为危化品仓库、生产车间、危废仓库。建筑设计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后,本项目环境风险总体是可控的。

  1、废气。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灌装废气采用三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对氯化氢和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可达85%以上。固体投料设置布袋除尘器对投料粉尘进行处置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粉尘的取出效率可达95%以上。聚甘油脂肪酸酯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导电银胶生产过程产生的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灌装废气以及储罐呼吸废气采用1套二级水喷淋+RTO废弃净化处理设施经排气筒(DA003)排放。二级碱喷淋预处理对水溶性的有机废气去除效率可达40%以上,RTO对所有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可达98%以上。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处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后经排气筒排放(DA004),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可达80%以上。污水站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次氯酸钠喷淋+碱喷淋+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DA005),恶臭净化效率80%以上。均能满足有关标准排放限值。

  2、废水。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的生产废水经两级膜浓缩+高效蒸发器处理,其他废水通过预处理+调节池+水解酸化+厌氧+A/O+MBR,经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嘉兴联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固废。结晶盐、过滤杂质、过滤网、废包装袋(沾染化学品的)、废化学品容器、废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处置,废一般包装材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5、地下水。企业将分区防控,分为重点防渗区、简单防渗区及一般防渗区。车间地面进行硬化,采取防腐和防渗措施等。

  根据环评分析,只要建筑设计企业认真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则本项目的建设能够完全满足各项环评审批原则、环评审批要求、其他部门审批要求及“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在该址建设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本轮公示期间,您可以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向环评单位或建筑设计企业查阅环评简本,索取补充信息。

  主要事项:(1)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2)对该项目的认可态度,(3)就该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4)对该项目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您可以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佳)向建筑设计企业或环评单位反映您的环保意见,也可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向环评审批单位反映。反映意见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如姓名、地址、电话、Email等,以便反馈您的意见处理情况。

  公众若对本项目环境问题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至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即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2日,与建筑设计企业、环评单位或审批单位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本项目如直接涉及您的重大利益,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