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13号)显现,上海欣融食物质料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2017年8月11日,当事人托付上海鸿翔世界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18项货品,其间第17项货品聚甘油脂肪酸酯16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O-50DP、非离子、麦芽糊精约70%聚甘油脂肪酸酯约30%维他命E约0.003%,申报总价CIF28688美元,申报产品编号340213009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632。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产品编号应为3402900090,关税税率9%。
另经查明,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当事人先后8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聚甘油脂肪酸酯761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O-50DP、用于食物添加剂、聚甘油脂肪酸酯百分之30麦芽糊精百分之70;非离子、十聚甘油油酸酯百分之百,申报总价合计CIF165010.50美元,申报产品编号3824909990、3402130090,关税税率6.5%。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产品编号3402900090,关税税率9%。
2018年5月4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的申报过错状况并自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为证。
对2015年2月5至2015年10月29日间,当事人先后3次于报关单870、237、869下进口聚甘油脂肪酸酯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则,决议:
对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11日间,当事人先后6次进口聚甘油脂肪酸酯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被扣押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