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党100周年庆典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严防吸食安钠咖驾驶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腾格里开发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和“除隐患、防事故、保平安”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吸食安钠咖驾驶员专项整治行动,全力遏制涉毒驾驶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净化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苯甲酸钠+=安钠咖,化学名称为(苯甲酸钠),外观一般为针剂,是由苯甲酸钠和以近似1:1的比例配成的,其中起兴奋神经作用,苯甲酸钠起助溶作用以帮助人体吸收。
安钠咖原本是一种兽药,是精神类药物,人使用会产生兴奋感。这类毒品有时也会被掺入,依耐性和毒副作用强。
安钠咖作为兴奋型的,临床上用于治疗中枢神经抑制以及引起的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等症,它通过兴奋中枢神经调节大脑皮层的活动。
这种物质长期使用会产生药物耐受性,需要不断加大用药剂量外,也有与相似的药物依赖性,因此也是受管制的。
安钠咖作为兴奋型的,临床上用于治疗中枢神经抑制以及引起的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等症,它通过兴奋中枢神经调节大脑皮层的活动。
主要用于:解救因急性感染中毒、催眠药、、镇痛药中毒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与溴化物合用,使大脑皮层的兴奋、抑制过程恢复平衡,用于神经官能症;与乙酰水杨酸制成复方制剂,用于一般性头痛;与麦角胺合用治疗偏头痛。
当今社会,由于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毒驾这个词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它是一种比酒驾更危险的驾驶行为。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瘾君子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毒驾是非常危险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通事故时有发生。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
【1】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腾格里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在S218线公里处对过往车辆开展常规巡检工作,检查到一辆车号为蒙L56**3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民警发现驾驶员表情很不自然,于是示意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在进行“毒品”吸食检测时,经现场试纸检测显示驾驶人陈某尿液样本呈阳性,疑似吸食毒品。民警遂对其随身、随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藏有安钠咖及吸食工具,面对确凿的证据,驾驶人陈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2019年12月17日下午16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蒙B65***号重型半挂车在孪照线检查点,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发现异样。刘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交警随即对其驾驶的车辆驾驶室进行搜查,发现安钠咖和一支烫吸工具。刘某某对其吸食安钠咖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2020年5月28日下午13时15分许,长中线检查站执勤交警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期间,在对蒙B8***7号货运车辆驾驶员郝某(巴彦淖尔市人)现场进行尿样毒品检测时,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对该车驾驶舱进行详细搜查,发现工作台存在暗格,并在暗格中查获安纳咖84g,预热塞1个、吸食纸筒1支,郝某对其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
【4】2020年5月28日下午15时42分许,腾格里额里斯交警中队对辖区重点道路进行巡查,期间对途径运输作业的蒙B9***2号货运车辆例行检查,执勤交警凭借工作经验在驾驶舱工作台发现暗格,并在暗格中查获安纳咖20.941g及吸食工具,现场对驾驶人郝某某进行尿样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5】2020年8月17日,执勤交警在蒙宁交界的嘉青线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途经的重型半挂车行驶时快时慢,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随即被拦下接受检查,当民警检查完证件进入驾驶舱检查时,驾驶员胡某(巴彦淖尔市人)神色慌张、面露不安,交警在对车辆周边进行查看时,在距离车辆不远处的一个树坑里发现一小堆散落的垃圾,进一步查看发现是1块安钠咖和1支烫吸所用的电烙铁。执勤交警立即询问驾驶员胡某,胡某说话语无伦次,最终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供认了自己吸食安钠咖并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由于毒驾的危害性极其严重,为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安钠咖属我国严格管制的二类。吸食毒品安钠咖属违法行为,若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将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公禁毒(2002)434号]称: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会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